市政工程系大学生开放实验计划管理办法

(同《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学生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彰显“工程基础厚、工作作风实、创业能力强”的学校人才培养特色,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广泛宣传,充分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第五条 学校同步实施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建校、院两级管理机构,优化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充分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导师队伍建设,积极聘请企业导师参与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组建校企共建的导师团队。对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鼓励导师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融入学生个性化培养方案。制定激励政策,加强组织引导,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

第七条 学校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2008级本科生起,每个学生必须取得6个及以上创新学分,才能毕业。学校从课程建设、场地等条件配备、教师队伍选拔培养等多方入手,培养热爱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师,开设培养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和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的多种类型的课程,加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制订学生选课、考试、学分认定、学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 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加强过程管理,强调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及时跟踪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进度。

第九条 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条件建设。开放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各级重点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 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搭建项目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共享资源的机会。学校还要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研讨。开设校园网络交流平台,营造校园创新创业教育网络文化氛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资助对象为全校本科生。凡对项目学习研究有浓厚兴趣且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学生均可申请。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按照“自主选题、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跨专业、跨年级、跨院系联合申报。申请人原则上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应以创新性实验、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为手段,以提高创新创业品格和实践能力为目的,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由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或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自主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自主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分校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两类,校级项目完成期限为1-1.5年,国家级项目为1-3年。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指导教师审查后,送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项目研究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指导项目一般为1项。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负责全过程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

第十八条 合肥工业大学创新学院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国家级项目同时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为:

       1.项目立项组织和审批,由学校创新学院负责。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创新学院四方签订项目合同书。

       2.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实施需要核定项目经费。

       3.学院负责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并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上报说明是否进一步支持;负责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学校创新学院负责对国家级项目的管理和校级项目的的抽查管理。

       4.学院通过各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

       国家级项目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单→指导教师审核→创新学院审批→财务部报销。

       校级项目报销程序:项目负责人填写经费报销单→指导教师审核→院(部)相关负责人审批→财务部报销。

       2.学校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国家级项目经费由创新学院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审批。校级项目经费由各学院(部)相关负责人进行管理审批。

       3.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的资料费、文具费、打印费,实验材料购置费,参加学术会议和发表论文费,调研费,创业训练、创业实践相关费用等。

       4.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终止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计划项目内容,但校级项目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国家级级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2.项目由于一些不可克服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报学校批准。

       3.凡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学校将终止该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相关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提出结题验收申请。

       2.学院负责对校级项目成果进行评定,评定时,一般要进行现场测试和结题答辩,给出项目评审结题意见。创新学院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抽查。

       3.创新学院负责对国家级项目成果进行评定,结题验收,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国家级项目不小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四条 经费专款专用,财务部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教务部监督管理。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提供坚实的硬件和软件条件,根据大学生申报项目研究的需求,通过下达指令性计划,保证研究场所、设备、人员、材料等相关条件。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已经纳入学校创新学分认定系统,学生按计划完成项目并验收合格后,可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完成国家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记4学分,创业实践项目记6学分;完成校级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记2学分,创业实践项目记3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对参与指导的教师,给予工作量认定,此工作量等同于课程教学工作量,计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奖”,每年对结题项目组织一次评选,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可优先获得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资格。设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对优秀指导教师和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奖励计入老师的年终教学考核和晋升。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教务部、团委、学工部、就业指导中心、科学技术研究院、校务部、财务部、总务部、创新学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学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学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教授组成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制定项目实施各类标准,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答辩、效果评价等。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与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学院负责解释。